國內外出差管理辦法


一、總則

  1. 為使本公司從業人員因公務出差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辦法。
    1.1 本辦法適用於國內、外出差之申請、差旅費標準、借支及報(銷)支等相關作業規定。
    1.2 本辦法之制定、修訂、廢止須呈 總經理核准後實施。
    1.3 從業人員出差依所出差地區之不同,區分為〝國內出差〞及〝國外出差〞二類,分類方式說明如下:
            A. 國內出差:指出差地點為台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
            B. 國外出差:指出差地點為國外地區(含大陸、港澳)。
    1.4 出差期間視同正常上班,出差人員應依核准之期間按時往返;如因公務或其它不可抗力之因素, 必須延期返回工作地點者,應即以電話請示主管,並於事後補辦相關手續。

  2. 二、國內出差

  3. 國內出差
    2.1 國內出差依廠區、出差地點及距離之不同,區分如下:
            A. 國內短程出差:出差地點在工作廠區所在縣(市)及嘉義(含)以南等地區,且當日往返者。
            B. 國內長程出差:(a) 出差地點為國內短程出差所列地點以外之地區。
                                             (b)出差地點雖屬短程,但因公務必須住宿當地者,得視同國內長程出差。
    2.2 國內短程出差視同公務外出,作業規定如下:
            A. 出差當日不進公司者,可線上EIP填寫〝公出〞申請,申請公假一天
            B. 國內短程出差期間之考勤作業規定如下:出差期間申報加班需以有刷卡時間為基準認列加班費
            C. 外勤時應於外出前先填寫「臨時外出申請單」,經部門主管(或直屬主管)核准後,始准外出
            D. 交通工具以使用〝公務車〞或〝私車公用〞為主, 派車申請及費用報支另依「人事管理辦法」中,七、車輛使用之規定辦理。
    2.3 國內長程出差之申請及費用報支規定如下:
            A. 長程出差之申請,應線上填寫出差申請,經呈權責主管核准,始得出差
                     (a)國內長程出差之交通費、住宿費報支上限及膳雜費標準詳如下:

    交通費(最高標準)

    膳 雜 費

    住宿費~單人(最高標準)

    交 際 費

    高     鐵

    總經理

    500/日

    台中以北(含台中): $1,800內
    台中以南:$1,500內

    必須事先報備核准

    副總、
    協理、
    經(副)理

    400/日

    主任、
    工程師、
    助理

    300/日


          ※備註: (1)特殊情況得視情況事先向總經理回報後,以個案處理。
                        (2)若無住宿飯店,住宿親戚朋友家中,則公司補助每日 NTD 800, 但須有相同金額加油發票取代其憑証,否則會列入個人所得申報。
                        (3)住宿客戶所提供之宿舍,則不予補助。


                     (b)自工作地(或住所)往返出差地區之長程交通工具,應以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為主; 但如因特殊因素需使用其它交通工具時,應於出差申請時註明,作業規定如下:
                              i.公務車及私車公用:經主管核准後,依「人事管理辦法」中七、車輛使用之規定辦理。
                              ii.長程搭乘計程車:須經副總經理(含)以上主管核准。
            B. 國內長程出差人員,如須於出差前先行預借差旅費用者, 得持核准之〝預支費用申請單〞,逕向預借款(零用金)保管人預借差旅費。
            C. 出差人員於返回工作地三日內, 應將差旅費支出明細以實際合格憑證(必須有列印公司統編發票或普通收據,車資收據等為發放條件),
                 填具“國內外出差請款單”(HR010),詳述出差事由、地點及日數,覓妥代理人後,並檢附出差報告單,
                 經呈權責主管核准後,惟部門主管及經理級以上人員,尚需經由 總經理核准後,始得報銷(支)差旅費。

  4. 三、國外出差

  5. 國外出差
    3.1 國外出差申請作業規定如下
            A. 一般國外出差:應於EIP線上填寫出差申請,並註明出國目的、行程等詳細資料, 經呈權責主管核准後,知會人事單位辦理出國手續。
            B. 國外長期出差:從業人員同一地點每次出差超過一個月(30 天) 以上者,視為“短期派駐”相關規定請參照“國外派駐管理辦法”。
    3.2 出差人員出國所需之護照、簽証、機票等相關手續,由人事單位負責辦理;
          公司代為辦理之護照、台胞、簽證等證件之辦證費用,出差人員須自辦證日起計服務滿一年,由公司全額負擔, 不滿一年即離職者,同意於離職當月自薪資中扣回。
    3.3 國外出差日數之計算,係指自出國日起至返國日止(如出發時間為中午12:00後,即以半日計);其在國內之住所與機場間之往返,適用國內出差之規定。
    3.4 國外出差人員如須先預支差旅費,應填寫〞預支費用申請單〞, 並呈權責主管核准後,始得預支差旅費。
    3.5 國外出差期間之飛機、住宿、膳雜費等旅費標準詳如(附表一),報(銷)支作業規定如下:
            A. 國外出差期間支差旅費用相關開支,應索取發票或開支證明等單據(機票要留存登機票根), 並於返國日起五日內,填具“國內外出差請款單” (HR010),報(銷)支差旅費。
            B. 住宿費:國外出差期間得以累計各日可報支之總金額結算住宿費。
                     (a)國外出差第一天(歐美線)及最後一天,如未有住宿事實者,不得報支住宿費。
                     (b)出差期間之住宿如有廠商或客戶招待時,出差人員不得報支住宿費。
                     (c)隨同高階人員出差期間,如因公務需要與高階人員住宿同一飯店時,應以可報支住宿費之房間為限; 唯該飯店最低價之房間費用,仍高出其宿費上限時,如經 總經理核准報銷,始得以該房間之金額報支。
                     (d)因業務需要選擇距出差處理公務較近的住宿地點,以致住宿費用高於報支上限時, 在報支時經總經理核可後,得以實支報銷。
            C. 膳雜費:
                     國外出差第一天及最後一天,若當日中午十二時前出境或十二時後入境者,可依標準報支全額膳雜費;
                     當日中午十二時後出境或十二時前入境者,可依標準報支半額膳雜費。
            D. 出差人隨帶行李,不得另支費用,但因業務需要攜帶公物而需另支費用者,得檢據按實報銷。
    3.6 國外出差,未遇到例假日且班機到達台灣的時間晚於18:00、20:00、22:00、24:00,次日則可補休2、4、6、8小時。
    3.7 國外出差期間如因患重病或發生意外事故時,除採取緊急措施外,應由出差人本人或委請他人立即以電傳通知公司, 以便協助處理。出差人員因病於出差地點送醫(門診及住院),
          需取得符合保險給付之證明文件(如:合法醫療機構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費用明細等),於規定期限內轉回總公司,代向勞健保局申請保險給付。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呈報總經理核定實施。
    中華民國 106 年 07 月 01 日修訂之,呈報總經理核定實施。
    中華民國 107 年 07 月 01 日修訂之,呈報總經理核定實施。





附表一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標準


地區

費用項目

董事長

協理

主任
工程師

助理
其他

總經理

經(副)理

東 南 亞
香 港
韓 國

 

交通費

實支

實支

實支

實支

 

火車

頭等艙

商務艙

商務艙

商務艙

 

飛機

商務艙

經濟艙

經濟艙

經濟艙

 

輪船

頭等艙

一等艙

一等艙

二等艙

 

住宿費

實支

2600 元以內實支

2600 元以內實支

2600 元以內實支

 

交際費

實支

(NT$)

膳雜費

1,200 元

1,000 元

800 元

600 元

歐 美
日 本

 

交通費

實支

實支

實支

實支

 

火車

頭等艙

商務艙

商務艙

商務艙

 

飛機

商務艙

經濟艙

經濟艙

經濟艙

 

輪船

頭等艙

一等艙

一等艙

一等艙

 

住宿費

實支

100元以內實支

100元以內實支

100元以內實支

 

交際費

實支

(USD$)

膳雜費

55 元

50 元

45 元

40 元

大 陸

 

交通費

實支

實支

實支

實支

 

火車

頭等艙

商務艙

商務艙

商務艙

 

飛機

商務艙

經濟艙

經濟艙

經濟艙

 

輪船

頭等艙

一等艙

一等艙

二等艙

 

住宿費

實支

2200 元以內實支

2200 元以內實支

2200 元以內實支

 

交際費

實支

(NT$)

膳雜費

1,100 元

1000 元

800 元

600 元

備註:1.*交際費必須事先報備核准。
      2. 前往海外事業處或分公司出差人員,若已由提供住宿者,不得報支住宿費。
      3. 東南亞、香港、韓國、大陸地區以新台幣(NT$)報支。
      4. 歐美、日本地區以美元(USD$)報支。
(國外出差旅費支給標準依新台幣支付,以檢附之換匯水單或依財務部門計算出差當日匯率牌告之各幣別匯率換算為新台幣支付,刷卡支付項目則依信用卡帳單所載新台幣支付。)